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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2 检查周期
4.2.1 维护检查周期 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检查。
4.2.2 维修检查周期 维修检查周期应按下列情况确定:
a) 灭火器被开启或使用后、或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满5年而未使用者,应送到合法的维修单位(以下简称维修单位)进行维修检查;
b) 已经过维修的灭火器,以后应每隔二年再次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;
c) 当灭火器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提前送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检查:保险装置已被破坏;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红区,或压力指示器指示在绿区但灭火器的重量有明显的减轻;压力指示器已损坏;筒体有磕伤、划伤、严重腐蚀或其它零部件有严重损伤时;经维修后的标志上无维修日期。
报废评定 回收灭火器 回收1211.1301.七氟丙烷灭火器 回收

5.1 维护检查的报废评定 灭火器在维护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报废:
a、 筒体外表涂层脱落或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;
b)、无压力指示器;
c)、筒体有可见的变形;
d)、器头有可见的裂纹;
e)、使用说明标志模糊不清或残缺;
f)、底座破裂、磨损、腐蚀而失去作用;
g)、灭火器的提压把以及阀门等金属件严重腐蚀;
h、 无生产日期;
i、无生产许可证或无认证或认可标志;
j、 非金属材料器头;
k、 按标志上的生产日期算起,已**过10年;
l、 由非合法的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;
m、 当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时。
5.2 维修检查的报废评定 灭火器在维修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报废:
a、 存在5.1条所列的缺陷情况之一的灭火器;
b、 阀门不能开启;

d、手提式1211灭火器的筒体和器头的水压试验结果不符合GB4351-1997中5.10.1.1条的要求,或推车式1211灭火器的筒体和器头的水压试验结果不符合GB8109-87中3.7.3条的要求;
e、 按GB12137-89的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时,在试验压力等于灭火器的大工作压力(PMS)下,筒体或阀门出现泄漏;
f、 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锈蚀的凹坑;
g、 筒体外部磕伤、划伤、凹坑和线腐蚀或面腐蚀的深度大于或等于设计壁厚的10%(测量方法见附录A)。
报废后的处置
判为报废的灭火器应送合法的回收单位进行处理。残存的1211灭火剂应予回收。
报废的灭火器的筒体应由回收单位负责销毁。销毁的方式为压扁、打孔或锯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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